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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11-23来源:中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1年4月8日至5月21日,市委第四巡察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进行了巡察。2021年6月30日,市委巡察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把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正视问题,以强烈的紧迫意识改正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整改要求。对市委第四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法院党组坚决拥护、诚恳接受、照单全收、全面整改。院党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把整改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100周年上重要讲话的重大举措,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和具体行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抓好巡察整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担当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巡察反馈问题全面改、彻底改、改到位。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改任务。院党组统领整改工作全局,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办,班子成员坚持自觉带头,以上率下,聚焦问题,即知即改。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召开专题党组会,审议通过整改工作方案,从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工作措施等各方面做了详细安排部署,将巡察反馈问题分解细化为42项整改任务,以表格形式列出。每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对所牵头任务负领导责任,各责任部门对整改任务负直接责任,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全面落实整改任务。三是坚持上下联动,狠抓督导落实。坚持把巡察组反馈意见落实与统筹抓好法院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多次召开巡察整改工作推进会,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统筹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跟踪机制,院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跟踪问效,分阶段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督查重点任务、重点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滞后的事项予以通报。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努力形成用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巡察反馈后,对市委巡察组巡察期间移交的1件信访件和1条问题线索,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集中办理,办结率为100%。在巡察整改工作中,对违规违纪的,立案1件,给予诫勉1人,教育提醒1人。建立完善制度21项,清退款项0.54万元,挽回其他经济损失2.7万元。

一、关于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不够深入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通过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李晓院长上“七一”专题党课、各支部开展“七月党员学习月”、“学党史、话忠诚、担使命”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组织全院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的科学思维方法在浙江的探索与实践》和《习近平在浙江》采访实录等,在全院上下掀起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今年以来,院领导、支部书记上党课23次,通过理论灌输与思想碰撞,进一步引导全体干警树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工作,践行司法为民,出台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数字诉讼服务等一批制度,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精准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不够有力,提前思考、主动谋划还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出台《关于为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妥善化解各类纠纷,精准提供司法供给,为我市探索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效路径作出积极贡献。

(二)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围绕三项指标提出20项措施。开展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专项行动,出台破产案件控制成本指引,优化破产重整识别机制,及时甄别、挽救危困企业。运用预重整机制,用时2个月推动国际邮轮港公司重整成功,1.6亿元投资款全部到账。

(三)走访市港航局、鱼山石化基地,围绕打造油气全产业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准确判断各类油气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依法认定合同性、效力,维护油气交易秩序与安全。

(四)在鱼山石化基地设立E讼服务点,全力护航自贸区舟山片区建设。

三、关于对基层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还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先后走访定海矛调中心、白泉传奇庄园等地,对定海法院审理涉自贸区油气纠纷进行指导和交流,了解自贸区舟山片区内油气企业经营状况,对区内涉诉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二)8月,在舟山召开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暨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重点调研课题中期推进会,对涉外商事案件进行沟通交流,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办案质效。

四、关于助力法治政府建设,靠前指导、沟通交流等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完善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强化协同,细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7月29日,会同司法局召开专题会议,在优化法治浙江考核、探索技术分解、分析失分板块等方面达成共识。8月,发布《舟山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20年)》,报告总结了2020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基本情况,梳理了近五年全市行政机关败诉主要原因和瑕疵问题,并重点以“法治浙江”考核为指引,就全面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二)能动靠前,丰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行政机关邀请+法院团队能动服务”的走访机制,上半年,分管副院长周红兵带队走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等单位,行政庭庭领导带头走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聚焦走访单位行政执法重点难点问题,为行政机关提供分析思路与法律适用建议,进一步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三)诉调对接,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今年以来,市中院着力推进行政调解,并重点以岱山行政争议调解模式为样本,三次下沉基层法院指导,推动岱山法院与岱山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好矛调中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阵地作用,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逐步推广全市形成舟山行政调解模式。6月30日,市中院发布《行政争议诉前和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样式,以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

(四)加强对立案、执行、行政审判业务条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树立应调尽调导向。4 月15日,市中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暨专题业务培训,分管领导周红兵、行政庭庭长王卫东分别进行专题授课。行政庭庭领导于5月25日、6月28日、7月28日受邀就行政处罚中重点难点问题等专题开展行政执法培训3次共300余人次。

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够有力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调整本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组书记、院长李晓任司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董凯友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各业务条线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中的职责。

(二)围绕诉讼制度改革、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落实审判监督管理制度等项目,细化司法改革任务清单,并对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及时反馈总结改革推进中的问题。

(三)建立两级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经验动态报送机制,以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申报工作契机,向基层法院征集相关改革创新案例,向省高院推报《普陀法院成功探索诉源治理“普陀模式”为全省乃至全国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参考》,目前仍在评审过程中。

(四)结合数字化改革工作,重点推进“E讼服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能在诉讼活动中享受到数字化改革带来的便利。

六、关于诉源治理“普陀模式”深化推广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积极参与矛调中心规范化建设,着重推进调解队伍拓面提效,出台《关于完善特调解机制的意见(试行)》,公开招募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现已有10个调解组织,105个调解员报名,经审核和筛选后会建立名册。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分类指导和业务培训。已于7 月14日给全市司法所长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培训,于7月16日对全市婚姻业务登记员、辅导员和参与家事调解的“东海渔嫂”进行培训。同时已召开全市人民法庭“双下沉”工程现场推进会,加快巡回审判站点建设和布局,把司法触角延伸到乡村角落,为创新基层治理赋能,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促进社会和谐。

(三)分类施策促进纠纷化解,着眼于多发易发的纠纷领域,加强与劳动争议、道路交通、银行保险等行业机关和调解组织的沟通衔接。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推进会,选定定海法院和普陀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指导定海法院与舟山市阳光公证处签订《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协议》;与市贸促会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已经制定《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依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市委员会下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对商事纠纷和涉外商事纠纷开展委托调解;与市银保监和市保险业协会召开涉保险公司司法确认以及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件诉源治理座谈会,明确保险公司凭调解协议自动履行,保险公司以不申请司法确认为原则,同时银行和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即银保调委)表示经法院委派会对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与市住建委、房管局、市房地产协会进行涉房地产纠纷诉源治理座谈会,加大与房管部门沟通,争取府院联动解决纠纷。推动建立房地产纠纷化解机制。

(四)出台《关于全面推进“E讼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借助矛调中心与人民法庭、基层法院的连线,完成在线委派、委托调解,以及法官在线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旨在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进一步提升诉源治理成效。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群众对多元解纷的知晓度。借助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非诉机制的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切实转变群众有矛盾纠纷就去法院诉讼的固有认知习惯。加强诉前引导,通过风险评估和指导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并处理好调解前置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关系。

(五)针对今年以来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情况进行专项分析,梳理当前诉源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督导形式由分管院领导带队调研定海、普陀、岱山等地,结合调研结果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诉源治理工作的分析报告》并提出五条建议,8月23日,该分析报告获政法委书记徐张艳批示。

七、关于普陀山法庭职能定位与中院内设法庭相重叠,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和资产闲置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7月16日,李晓院长到普陀山法庭和普朱管委会调研,就普陀山法庭职能定位和主要任务以及优化人力资源与资产配置、加强资产监管、提高资产利用率等问题进行探讨。普陀山法庭审判法官与中院民一庭法官共用,在普陀山法庭设置普陀区旅游纠纷巡回审判点,设立普陀山诉调衔接点,方便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二)7月份,对普陀山法庭配置车辆“浙LA003警”的定位系统进行了检查,通过GPS定位系统,加强对普陀山法庭配置车辆的监管,落实燃油消耗、运行里程等事项的申报和台账管理工作,严格警车管理使用规定。

(三)根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管理要求,推动产权移交,明确管理责任,协调普—朱管委会做好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将法庭空余宿舍一并纳入普陀山镇应急管理用房。

八、针对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制定《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数字化改革建设“全域数字法院”近景工作计划》,确定了司法辅助事务“三化”、数字审判委员会、智慧法庭等六大数字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面优化和提升数字化改革基础支撑能力。

(二)围绕近景工作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积极向省高院、市政府争取建设资金。目前,省高院已下拨部分资金支持中院数字化项目建设。市政府也已将法院办公专网集约化改造项目纳入了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考虑。

(三)根据计划,今年中院启动了智慧法庭改造工作,积极推动数字法庭迭代升级。目前9号审判法庭已进入基础改造阶段。

(四)舟山法院业务专网集约化改造项目已于6月通过舟山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两轮专家评审,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发布了采购意向公告。现整个项目正在等待市政府研究通过,以及市大数据局和财政局发文明确项目和建设资金。

(五)今年来,中院已发布6期无纸化办案指标通报。至6月底,省高院确定的7项无纸化办案指标,中院全部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有5项达到100%(其余2项,1项系省高院新增指标项,另1项省高院在5月底调整了统计规则,故未达到100%);移动微法院2项指标,有1项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另1项达到90%以上。

九、关于党组领导班子整体合力发挥不充分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组织开展深层次、多维度谈心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逐个谈心谈话、交流意见,正确处理好工作分工与相互协作的关系,形成班子成员间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良好氛围。

(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增强班子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三)严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认真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在选人用人、评先评优等问题从全院整体工作出发,坚决摒弃好人主义、本位主义、小团体思想,做好表率,不断激发广大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四)完善人员分类考评机制,对本院各类干警履职情况、思想建设、质量建设、作风建设和八个排头兵争当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充分发挥考评导向、引领和激励作用,全面提升队伍执行力和核心战斗力。

十、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切实增强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意识,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完善人事议题等重大事项酝酿机制,明确党组会讨论人事议题等重大事项要加强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和征求意见,明确有关沟通酝酿程序,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巡察整改以来,有关重要人事议题等重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前均经过酝酿协商程序。

(三)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党组会上讨论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形成多数意见要坚持原则,不搞迁就照顾。

十一、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建立党组议事清单,对“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执行,确保权力规范运行。2021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公款竞争性存放等“三重一大”事项均经党组研究决定。

(二)党组已通过并下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管理制度》《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管理制度》《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建设等决策机制。

十二、关于党组职责定位不清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修订完成《党组工作规则(试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内容目录,从源头防止过细过小事项提交党组会讨论。

(二)厘清院长办公会议和党组会的区别,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决定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事项。巡察整改以来,5-20万元信息化项目等均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根据舟山市国库支付中心提出的“‘慰问金’等现金支出需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做好对接工作,简化审批程序。

十三、关于对基层法院监督指导不够有力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出台《关于加强业务沟通衔接 推动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意见》,明确常规沟通和个案沟通的具体形式。

(二)规范各种沟通形式的具体运行方式,其中集中业务指导以下沉交流中收集的疑难问题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达成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共识为基础,意在统一法律适用,今年已组织专题业务培训8次,覆盖参训人员212人,解决疑难问题23个;个案改发沟通实行“两上两下”沟通机制,切实减少不必要改发。

(三)丰富业务沟通衔接的工作平台和载体,可以通过跨审级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组织上下级法院充分展开讨论,同时可邀请省高院相关业务部门或学界专业人士参与研究及指导,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128次,讨论案件及类案法律适用问题170余件。

(四)推动业务沟通衔接成果转化,业务沟通衔接中达成的共识,供两级法院裁判适用。

十四、关于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不够高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落实法官与律师互评机制,以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效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健全完善律师与法官新型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已评价案件27件。

(二)深入拓展评价内容的范围,结合浙江高院出台的《实施办法》进行进一步拓展,从对庭审情况的评价扩展至包括诉讼服务、调解、证据交换等程序在内的办案全过程的评价,实现监督范围的全链条。

(三)7月商律师协会正式实施,8月开始对于律师意见强烈的个案,由司法监督室进行调查核实,依规定处理。

十五、关于案件审判质量不够高,瑕疵案件较多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出台《院庭长办案规定》,明确院庭长主要办理“四类案件”,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简易程序、减刑假释、指定管辖、管辖异议等类型的简单案件。同时,院庭长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二)制定《审判执行质效整改方案》,进一步落实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院、庭长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并要求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决定要求合议庭复议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强令合议庭接受自己的意见或者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过程须记录在案。

(三)强化对具体案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四类案件”监管规定,加强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案件的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宏观审判管理与具体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自2020年以来,全院纳入“四类案件”监管的案件107件,占新收案件数的 4.22%。其中,纳入院领导监管的74件,占69.16%,纳入庭长监管的33件,占30.84%。

(四)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评查,积极配合省高院对案件质量开展大检查,做好案卷准备、数据统计、沟通反馈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2019年以来,配合省高院共对730件案件开展了质量检查。同时,对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实行随案评查,在案件报结前,对原审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法律文书、审, , 限管理等审判质效情况,进行全面评查。自2020年10月实行以来,共对82件改判发回案件进行了随案评查。

十六、关于部分质效指标居全省后列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出台《关于加强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管理的意见(试行)》,明确以审判执行工作各项关键指标和上级法院考核指标为重点,对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业务部门年度工作质效实行目标管控。2021年质效管理目标为:到2021年底,各基层法院“七升五降”指标完成度达到100%,各项指标均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中院各业务部门相关指标均达到全省平均值;长期未结案件总数在本院同期未结案数的占比不超过 0.5%,地区长期未结案件数全省排序保持在前三位,18个月以上未结案全部清零;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纳入院庭长监管的“四类案件”数在同期新收案件数的占比不低于 5%;4月份开始,各基层法院及中院各业务部门无纸化办案率达到100%。

(二)明确两级法院院长、中院分管院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员额法官的质效主体责任,并规定了领导约谈督办制度和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季度分析例会制度,规定了质效考核结果运用方式。

(三)中院已先后召开两次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季度分析例会,对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进行阶段性通报,质效相对较好法院和落后法院分别在会上作了发言。中院院领导分别对所分管的部门和条线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短板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整改提升计划。

十七、关于司法为民理念不够牢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和自身修养,增强群众意识,增进群众感情,讲究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和指导,找准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帮助解决问题。

(二)建立法官预约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信访预约电话预约法官接待。1-7月,全市法院共接听司法服务热线3175次,市中院573次。

(三)加强执行监督,建立接访即办、件件有回应的工作机制,根据法定流程做好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核销工作,截至2021年8月11日,已办理信访案件22件。

(四)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干警。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市法院共有27名干警受到“四种形态”处理。强化“一案双查”,在检查案件办理规范性同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中院党组已对一起执行案件承办人作出给予批评教育、取消2021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的决定。

十八、关于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8月20日,召开党组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学习意识形态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分析研判本院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进一步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认识;针对市委巡察、市委宣传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专项督查反馈的问题,剖析问题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切实加以整改。

(二)出台《中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坚决贯彻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制、通报制度、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院领导班子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院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政治部、机关党委、内设监督部门、办公室、审管办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部党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支部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举办党务干部培训,对党支部开展形态工作进行专题辅导,提高党务干部开展形态工作的能力水平。

十九、关于对重大审判、执行、破产等问题舆情分析研判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召开全市法院信息宣传工作会议,对舆情防控和处置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压实案件承办人舆情防控责任。

(二)健全完善重大敏感案(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在全国、省“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可能引发舆情的案件进行逐一排查,提前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在科学评估舆情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统筹制定“三同步”工作方案报有关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照事前研判、事中引导,事后巩固的原则,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加强舆情常态化防控,由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第一时间接受、处理南京擎盾、网信办等的预警信息,同时与市网信办建立实时沟通反馈机制,确保重大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强化舆情应对管理。对三盛房地产、花园大酒店等案件舆情进行了专题分析。对于网络炒作、散布谣言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切实维护法官的正当权益。对失真报道,寻求市网信办协助,组织全市网评员进行正面发声。近年来,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

二十、关于网站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健全中院官方网站内容更新和管理制度,梳理出 11个网站栏目,按照“业务对口、栏目对口”原则明确每个栏目更新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

(二)加强网站内容自查,督促各部门定期更新栏目信息,把最新工作举措、便民利民举措、审务公开信息等补充到相关栏目中,做到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效果良好。法官名录、影像法院、诉讼指南及审务公开等栏目已于7月底前完成集中更新。

(三)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上传、删除等工作,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不适宜公开案件信息、错误政治表述等内容上网,确保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效果良好。

二十一、关于勤俭节约意识不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认真落实数字化建设要求,现已整合完成“‘微法院’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浙江智慧法院平台”,“平台+智能”数字法院已完成,分级合同已签订,即将投入运行。

(二)根据实际需要,移动微法院建设涉及终端设备适当延长服务期限,服务周期由2年增加到3年,减少设备租赁费用,降低资费标准,语音通信费用由干警个人承担,满足“浙江智慧法院”OA办案办公工作需求,杜绝资源浪费。

二十二、关于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严格执行《舟山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舟财行[2017]48号)。在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期间,根据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已从6月份起,对岱山、嵊泗等舟山辖区内离岛出差的,等同车改区域外,严格执行“由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公杂费减半”的规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按实报销普陀山入山年卡费用。

二十三、关于普陀山法庭用房管理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严格普陀山法庭用房的管理,针对旅游景区住宿费用高的实际情况,确因工作需要的,用于法院系统内干警出差和地方党委政府安保人员临时住宿,严格控制法庭招待房间的使用对象,今年使用人数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落实《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收费管理规定,没有发生从事商业并收费行为,严格控制被褥清洗等劳务费的支出。

二十四、关于形式主义问题较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全面修订《全面从严治党“三张清单”》《2021 年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等文件,明确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党组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的“一岗双责”。

(二)7月13日,市中院召开党组会,各班子成员汇报了上半年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党组书记李晓同志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集体约谈。年底,将在中院内网信箱中统一公开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述职述廉述德述法情况报告,接受全院干警监督评议。

二十五、关于机关各支部工作未按要求正常开展和实时记载,存在补录、编造现象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8月11日至16日,机关党委对各支部今年的《党支部工作记载册》的记录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上述问题的出现。抽查了今年党组成员、支部书记的9份党课课件,未发现网上抄袭的现象。8月18日至20日,机关党委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台账记录不全、主题党日主题不突出等问题,与各支部台账管理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交流,并要求及时整改,下一步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年底,组织各支部进行交叉检查。

(二)8月24日,邀请市委党校政治教研室汪善翔副教授对各支部21名党务干部进行党务工作培训,重点对《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培训结束后,各支部书记就听课感悟和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作了深刻的剖析,并对下步如何做好支部党建工作进行了交流、讨论。机关党委书记董凯友同志对机关党委出台的加强支部规范建设文件进行说明。

(三)巡察期内,各支部已向党组作出书面检讨。

二十六、关于车辆管理存在漏洞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修订《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启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定点维修送修申请单》,增加审批环节,严格审签手续,规范车辆送修审批流程,落实监管责任。

(二)对车辆大修等事项,引入维修价格咨询评估机制,加强对更换发动机总成等需要车管部门核验事项的把关。

(三)对于浙LA070警车更换发动机未按规范流程处置事项,与修理厂协商后,7月份已解除合同,退回相关费用,共计27256.64元。

(四)积极运用“四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做出诫勉和教育提醒处理。

二十七、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问题的整改

(一)健全内控制度,8月份已出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产管理制度》《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无形资产管理细则》《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流动资产管理细则》,规定了离任人员资产交接手续,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二)加强资产台账管理,细化《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购置物资审批单》,严格审签流程,严格“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三)巡察整改期间,6名退休干警的笔记本电脑已全部交回。

二十八、关于采购合同签订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出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审签制度,按照合同金额分级提请院“数字法院”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院长办公会或院党组会审核讨论。

(二)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特别是对于上级法院要求分签的合同,提请上级法院提供主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对照审查。

(三)业务部门反馈,北京公司已就软件使用作出了回复,我院享有软件使用权,鉴于省高院已中止该项目,停止支付10%的尾款。

二十九、关于“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出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三张清单》,对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各班子成员结合队伍教育整顿,严格按照要求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二)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各班子成员在7月13日召开的党组会上汇报了上半年个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内容涵盖教育管理、审判执行、“三为服务”等方面。

三十、关于谈心谈话不经常、不规范,对分管部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掌握不全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经统计,各班子成员已完成对分管部门中层干部的日常性约谈29人次,各部门负责人已完成对本部门干警的日常性约谈82人次。

(二)党组书记李晓、党组副书记董凯友等人先后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6人次,班子成员赵晖代表党组对原法官违规代理问题重点约谈12人次,其他班子成员对各分管部门干警存在家属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情况重点约谈8人次。

三十一、关于日常教育管理偏松偏软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今年以来,共开展警示教育3次,开展审务督察并下发通报2次,下发干警交通违法典型案例通报1次,转发上级违纪违法通报6次。

(二)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红脸出汗。上半年,全市法院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干警46人次。对巡察组移交的干警向律师借钱的问题线索,通过谈心谈话,该干警已于6月29日向组织主动说明情况,派驻纪检组已于7月25日立案。

三十二、关于重业务轻党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严格坚持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今年以来,市中院党组共研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议题13次。

(二)于7月29日,机关纪委召开扩大会议,机关纪委委员和各部门廉政监督员参加,听取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分析排查本院及各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点。

(三)8月24日,机关党委召开扩大会议,机关党委委员和各支部书记参加,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三十三、关于对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识不足、底数不清,指导督促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力度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4月23日,市中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第三次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共舟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具体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制度。

(二)6月28日,制定并下发《2021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三张清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院党组每年两次专题听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督促机关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统机关党建责任清单、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和坚持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等规定。上半年,院党组共4次研究讨论了2021年度机关党委工作要点、2021年度党员发展工作计划等党建工作。

(三)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6,7月份,各党组成员均以普通党员的身份2次参加了分管部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并与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等党员进行了谈心谈话,共梳理各类支部党建问题30项,其中共性问题3项。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支部和整改时限。

三十四、关于“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8月1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部党建工作的通知》,通知从压实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党支部组织生活、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等5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二)巡察期内,已及时更新了党务公开栏和各支部的党员活动园地。

三十五、关于党员发展不够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2021年共发展预备党员2名,均能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规要求,落, 实到, 发展党员的全过程。

(二)7月5日至16日,机关党委会同组织人事处对 2014年至2020年发展的10名党员的入党相关材料进行了检查,对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填写不规范、直系亲属证明材料遗失等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按要求进行了归档。

(三)8月18日,组织12名党务干部参加了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党员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注意事项”的网上授课。

三十六、关于支部人员调整不够及时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办公室支部和民二庭支部现任书记已在巡察期间进行了调整。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于8月17 日对审监庭(司法鉴定处)支部进行了调整,由于支部党员只有6人,撤销了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只设了书记1名,副书记1名。

三十七、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缺乏前瞻性谋划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加强统筹谋划,制订了《2021年-2026年舟山中院干部队伍结构规划》,努力解决合理年龄梯队配备,构建新老交替的良性循环。

(二)结合班子换届工作,组织开展调研谋划。党组书记“一把手”与中层副职以上干部进行了谈心谈话,全面了解掌握干部底数,为下步干部调整打好坚实基础。

(三)做好干部队伍数职的统计工作,全面摸清干部底数,为下步职级晋升提供职数支撑。

三十八、关于干部交流机制不够健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认真学习中组部等《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县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二)结合班子换届工作,积极与组织部门对接,认真谋划中层正职同一岗位任职10年以上人员平级岗位交流。

(三)常态化地开展干部岗位交流,已组织了2名法官助理岗位交流,培养复合型业务骨干。

(四)加大干部培养力度,已选派5名年轻干部到市政法委、防疫办、基层渔农村等部门挂职锻炼,打造舟山法院人才梯队。

(五)完善员额职数使用机制,向省高院积极争取2名员额法官周转职数使用。入额遴选工作已完成。

三十九、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存在未提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洁情况意见现象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对选人用人上未提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批评,分管领导在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坚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二)强化过程监督,在民主推荐、考察了解等选拔任用环节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察。

(三)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认真落实“凡提四必”,在人选确定后、考察开始前或者考察同时主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廉政意见,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四)严明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诚恳接受廉政监督意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四十、关于2019年省高院对中院进行司法巡查后整改成效不明显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将司法巡查、审计中发现的部分未整改到位问题,全部纳入本次整改问题清单,紧盯复杂问题和长期性任务不放,逐一分析具体原因,制定详细整改措施,突出整改实效,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到位。

(二)8月20日,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逐一对照检查,主动认领责任,深刻查摆问题,深剖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为广大干警整改问题作出表率。

(三)院党组以巡察整改真正取得实效为目标,建立了整改专项督办制度,根据整改时间表,倒排整改进度,确保巡察整改推进到哪里,督查就跟进到哪里。督察室负责检查巡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对落实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督查督办,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进行验收,确保问题无一放过,意见逐项落实。

(四)注重从根本上、源头上、机制上查找漏洞,找准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审判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力求实现标本兼治。

四十一、关于加班补贴及夜餐费发放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严格按照《关于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加强加班补贴发放审批、发放工作,及时消除不实发放等现象。已对不符合申领加班补贴的4名干警加班补贴予以收回,合计人民币5400元。

(二)加强对干警脱产学习、休假、外地出差等动态掌握,建立加班工作台账,强化加班考勤制度,实行发放公示制度。

(三)修改完善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标准管理办法》《本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管理办法》,推进制度执行力落实。

四十二、关于涉案款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今年1-8月,清理诉讼费上缴国库9390298.61元,涉及案件372件;诉讼费退费24160304.01元,涉及案件340件;执行费上缴国库5754023.42元;执行款发放当事人354900100.08元,涉及案件747件。下一步根据省高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案款专项清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60号)统一部署,按时间节点分阶段完成案款专项清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对当事人长期联系不上无法发放的案款或退还的诉讼费,由法院制作清单及申请提交银行审核后,为其开立二类电子虚拟账户,将款项汇入当事人名下该账户,该做法极大提高款项发放效率。

(二)建立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清晰工作流程,通过数字化手段,简化缴(退)费手续,实现当事人诉讼便利化。其中缴费通道电子支付系统已进入实施。

(三)与案款管理2.0系统研发单位和管理部门协调后,已完善诉讼费应收未收数据的自动生成等功能。

(四)协调财政部门后,鉴于执行款与其他涉案款均属于案款,当前的账户就是执行款专户,在收紧管理银行账户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建议不再增设银行账户。

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的要求,深化整改落实,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以巡察整改成效促进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持续抓好整改落实。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对整改工作紧抓不放,进一步巩固扩大整改成效,确保每个问题整改到位,落到实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对已经基本完成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对尚未全部完成或需要逐步解决的事项,持续用力,直至整改见到成效;需要长期坚持的,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紧盯不放,打好持久战,形成长效化。二是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在抓好问题整改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体系建设。坚持边抓整改边建章立制,按照务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各方面制度,加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构建靠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长效机制。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遵,有效推进司法作风转变。三是全面提升工作质效。把抓好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推动全市法院工作的重要契机,既做到整改的问题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又通过整改提升工作质效,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持续深入、取得实效。坚持把整改工作与党史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队伍教育整顿整改紧密结合起来,与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整改贯穿到推进现代化法院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努力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580-2080216;邮政信箱: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221号;电子邮箱:zszydcs@163.com。

 

中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2021 年 1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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