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启动追责调查标准。规定,涉访的单位部门和全县负有信访案件办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启动追责调查。具体包括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去市、赴省集体上访和进京集体上访,围堵机关、堵塞交通、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导致发生30人以上去市、10人以上赴省和进京集体上访等7种情形。 二是明确予以追责行为。规定,存在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八种行为之一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明确追责方式。追责包括对单位部门和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两种方式。对单位的,具体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各类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对责任人的,具体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明确追责程序。明确启动追责调查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评判的依据,并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岱山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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