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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8-09-26来源:舟山市纪委市监委

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从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在“八小时以外”也必须言有所诫、行有所止,除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以外,必须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规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二、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四、不承担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等义务。

五、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帮助他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

六、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

七、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披露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八、其他有违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公序良俗和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准则等行为。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要通过家访、谈心谈话、明察暗访等,全面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家庭和业余生活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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